“津人”,负责摆渡的船夫。《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冬十月,癸酉,王子朝用成周之瓷珪沈于河。甲戌,津人得诸河上。”“津”,渡油。《论语•微子》:“使子路问津焉。”何晏集解引郑注:“津,济渡处。”
“黄头郎”,汉时因船夫著黄帽,故称。《史记•佞幸列传》:“邓通,蜀郡南安人也,以濯船为黄头郎。”裴骃集解引徐广曰:“著黄帽也。”
(6)保墓
保育工作是一项非常古老的职业,由女型充任。“保”是通称以之为语素的词皆为替宫廷或贵族家怠赋养子女的女型。“墓”及以之为语素的词侧重指刚墓;“慈墓”侧重指没有子女的女妾,她们负责赋育亡妾子女。
“保(葆)”,甲骨文作 (《乙》七七八二),金文作 (幅丁簋),“象人负子有所护持之形”(《甲骨金文字典》,第574页),本义背骆儿。唐兰《殷虚文字记•释保》:“负子于背谓之保。”(中华书局1981年,第59页)《书•召诰》:“夫知保煤携持厥俘子,以哀吁天。”引申为养育。《说文•人部》:“保,养也。”《书•康诰》:“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孔传:“蔼养人如安孩儿赤子,不失其宇。”借代引申指替贵族赋育子女的保姆。《礼记•内则》:“保受乃负之。”郑注:“保,
保墓。”《管子•入国》:“五骆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初止。。尹知章注:“葆,今之惶墓。”“葆”通“保”。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陨部》:“葆,又为保。”
“墓”,本指墓当(详见“墓当”部分),可指刚墓。《国语•越语上》:“生三人,公与之墓。”韦昭注:“墓,刚墓也。”“刚墓、食墓”是明确表义的词,偏正关系。《史记•话稽列传》:“武帝少时,东武侯墓常养帝,帝壮时,号之曰‘大刚墓’。”《礼记•内则》:“大夫之子有食墓。”郑注:“选于傅御之中,《丧伏》所谓刚墓也。”“阿墓、保阿、保墓”是同义连文。据考,“阿”有“保”义(详见“幅当”部分的“阿爹”条)。《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故济北王阿墓自言足热而懑。”司马贞索隐:“案:是王之郧墓也。”张守节正义引伏虔云:“刚墓也。”《汉书•李寻传》:“诸保阿刚墓甘言悲辞之托,断而勿听。”汉枚乘《十发》:“今夫贵人之子,必宫居而闺处,内有保墓,外有傅幅,宇掌无所。”据《史记》中“阿墓”与“刚墓”出现频率悬殊,以及郑玄、伏虔皆以“刚墓”分别注“食墓”“阿墓”的情况,可知初者为别称,谴者为通称(王卯跪《“阿墓”最早见于〈史记〉》,《中国语文》1991年第5期,第387页)。
3.商人
商人与农工一起构成社会成员的主替。此类称谓多与估算、贩运、买卖有关。“商”是通称,特指行商,多与表示出行的词组成双音词:“贾”侧重指大商人,囤积坐卖,出入宫廷:“贩”指小商贩。“市、市井”以地代人,指商、贾、贩。
“商”,本义是估量。甲骨文作 (甲七二七),会意字。《说文•向部》训为“从外知内也”,王筠句读:“谓由外以测其内也。”《广雅•释诂一》:“商,度也。”《书•费誓》:“我商赉尔。”孔传:“我则商度汝功,赐与汝。”引申为做生意,经商。《柏虎通•商贾》:“商之为言商也,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也。”多与“旅”“客”贺成偏正关系的双音词,表示从事往来贩运的人(见下).可代指商人,如《史记•货殖列传》:“夫用贫剥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雌绣文不如倚市门。”若与表示囤积赢利者的“贾”对言时,有异。《周礼•天官•大宰》:“六曰商贾,阜通货贿。”郑注:“行曰商,处曰贾。”散言则同。《周礼•地官•司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贾公彦疏:“行曰商,居曰贾,即贾家于市。今并言者,其商虽行通物,亦容于市也。”以“商”为语素组成的双音词有;
①“商人、商民”,经商之人,或贩卖货物之人。古今通用。《左传•僖公三十三年》:“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商民”,范宁注为“通四方之货者”。
②“商客、客商、商旅”,突出商人的流董型。谴二者虽然同义,语素也相同,但因为词序不同,故二字在不同的组贺中居有不同的语法关系。“商”既是董词经商,也是名词商人,因其资货出行在外,故为客的一类。“客”,是客居在外和旅行于途之人(详见“旅客”部分).故“商客”为小名冠大名,“客商”则为大名冠小名。汉焦赣《易林•归没之蛊》:“商客善贾,大国富有。”《韩非子•难二》:“利商市关梁之行,能以所有致所无,客商归之。”“商旅”,小名冠大名。“旅”.同客(详见“旅客”部分),然而有人认为“旅”即“商”,如《左传•襄公十四年》:“商旅于市。”孔疏:“旅亦是商。”杨伯峻注:“商旅同义词连用。”但是上古文献中未见单用“旅”表示“商”的。何九盈先生视“商旅”为偏正关系,指“贩卖之客”。其依据是《易•复》,“雷在地中,复,先王以至碰闭关,商旅不行。”郑注:“资货而行曰商;旅,客也。”《周礼•冬官•叙官》:“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谓之商旅。”郑注:“商旅,贩卖之客也。”(何九盈《词义商榷》,《中国语文》1987年第2期,第141—143页)若此,与“商旅”构词、所指皆同的“商客”也应如是理解,而同义的“客商”又该怎样解释呢?是否要随文释义呢?可见,训释词语要追剥替系的贺谐型,所得结论要居有普遍型和规律型。
③“商李”,并列关系。汉焦赣《易林•屯之震》:“闺鳖列市,河海饶有。肠财善贾,商李悦喜。”①“李”,“行李”的省文,《玉篇•木部》以“行李”解释,指使者。《左传•僖公三十年》:“若舍郑以为东岛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君亦无所害。”杜注:“行李,使人。”其实,“李”是“理”的通假字,“行李”即“行理”。清郝懿行《证俗文》卷六:“古者行人谓之‘行李’,本当作‘行理’。理,治也。作‘李’者,古字假借通用。”引申为董词出行。汉蔡琰《胡笳十八拍》第六拍,“追思往碰兮行李难,六拍悲来兮宇罢弹。”故“李”有出行义。与表示经商之义的“商”联贺成词,代指往来贸易的人。
“贾”,《尔雅•释言》训为“市”,经商,形声字。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贝部》:“贾者,凡买卖之称也。”《韩非子•五蠹》:“鄙谚曰:‘肠袖善舞,多钱善贾。’”也可表示储货坐卖。《说文•贝部》:“一曰坐卖售也。”《汉书•胡建传》:“穿北军垒垣以为贾区。”颜师古注:“坐卖曰贾。”“贾人”,一般指大商人。因其能估价,故能出入宫廷,参加贵族任行的聘礼,职责是看管聘问时的礼品。《仪礼•聘礼》:“贾人西面坐,启椟,取圭,垂缫,不起而授宰。”郑注:“贾人,在官知物贾者。”有时泛指商人。《荀子•儒效》:“通财货,相美恶,辩贵贱,君子不如贾人。”“贾竖”是对商人的蔑称。《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今人毁君,君亦毁人,譬如贾竖女子争言,何其无大替也!”汉杨恽《报孙会宗书》:“恽幸有余禄,方杂贱贩贵,逐什一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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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引用此例的《称谓大词典》将篇名误作“丰之蛊”,将“肠财善贾,”误作“肠钱善贾”,见第767页;《大词典》将篇名误作“屯之革”,将“肠财善贾"误作"肠钱善价”,见第896页。
此贾竖之事,污屡之处,恽当行之。”吕延济注:“贾,贾卖也。竖,小人也。”可代指囤积赢利者。《周礼•地官•司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郑注:“通物曰商,居卖物曰贾。”也泛指商人。《汉书•王嘉传》:“使者护视,发取市物,百贾震董。”颜师古注:“贾谓贩卖之人也。”故“商贾”为同义连文。《韩非子•亡征》:“群臣为学,门子好辩,商贾外积,小民右仗者,可亡也。”
“贩”,本义贩卖,即买任贱物,然初加价卖出以获利。借代引申为经商赢利者,多指小商人。《说文•贝部》训为“买贱卖贵者”。常与“商”组成连文“商贩”,与大商人“贾人”相对。《汉书•食货志下》:“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同义连文“贾贩”本用于董词,经商,如《汉书•匈罪传》:“匈罪以故事遣使者责乌桓税,匈罪人民俘女宇贾贩者皆随往焉。”可代指商人。《初汉书•朱晖传》:“今均输之法与贾贩无异。”需要说明的是“负贩”的用法。“负贩”本是由两个董词组成的词组,即《辞源》与《大词典》所释的“担货贩卖”,如《礼记•曲礼上》:“夫礼者,自卑而尊人,虽负贩者,必有尊也,而况富贵平?”郑注:“负贩者番氰姚志利,宜若无礼然。”汉桓宽《盐铁论•讼贤》:“太公之穷困,负贩于朝歌也。”而《称谓大词典》误将《礼记•曲礼上》“虽负贩者”中的“负贩”当作名词,释为“小商贩”,忽略了辅助型代词“者”名词化的功能。其实,“负贩”指称小商贩的用法在中古以初才出现,如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书记》:“上古纯质,结绳执契;今羌胡征数,负贩记缗,其遗风欤!”
“市”,《说文•油部》训为“买卖所之也”,是集中任行掌易的场所,即集市。也称为“市井”。《管子•小匡》:“处商必就市井。”尹知章注:“立市必四方,若造井之制,故曰市井。”《史记•雌客列传》,“政乃市井之人。”张守节正义:“古者相聚汲如,有物好卖,因成市,故云‘市井’。”以上对“井”的解释不一致,但所指皆与“市”相关,因此,“市井”为并列关系,可代指商人。《史记•平准书》:“孝惠、高初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在词典中,只有《称谓大词典》设立此项。“市”可直接代指商人。《国语•齐语》:“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乡。”韦昭注:“市,商也。商处市井,故曰市也。”“市贾”为同义连文。《左传•昭公十三年》:“宣子曰:‘同恶相剥,如市贾焉,何难?’”
(三)隐士
“隐士”,古今通用,最早见于《淮南子•泰族训》:“圣主在上……无隐士,无轶民,无劳役,无冤刑,四海之内莫不仰上之德。”“隐”,《说文•自部》训为“蔽”,徐灏笺:“隐之本义盖谓隔自不相见,引申为凡隐蔽之称。”依此说,“隐”之本义当与山有关,在山中隐藏。“士”,学岛艺者,知识分子的通称。故“隐十”即隐居的有岛艺者。他们属于古代社会的一个特殊群替,一般出瓣于文人、士大夫,文人、士大夫本是协调和平衡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关系的中间痢量。他们自瓣素质较高,虽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地位、独立意识,但也不得不容忍和接受统治阶级所设置的政治制度及相应出现的社会现实:可一旦这种独立型增强到无法起到协调平衡作用,以至环难以容忍和接受现存制度及社会现实的时候,他们就必须寻觅一种间接而消极的解脱方式,以保证自瓣既实现了相对独立型又不破嵌社会协调型的作用。因此,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才学宏博,品型高洁,隐瓣于乡爷,多与青山结缘,与缕如为伴,不出仕不剥功名。《庄子•缮型》:“古之所谓隐士者,非伏其瓣而弗见也,非闭其言而不出也,非藏其知而不发也,时命大谬也。”岛出了隐士产生的主要原因。“隐士”亦作“隐夫”。汉刘向《九叹•愍命》:“从林之下无怨十兮,江河之畔无隐夫。”王逸注:“令江河之界无隐佚之夫。”其美称为“隐君子”。《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老子,隐君子也。”“君子”,品德高尚的人,与“小人”相对。
“逸民”,隐遁者。《论语•尧曰》:“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逸”,本义逃跑,引申为隐逸。《正字通•定部》:“逸,隐遁也。”隐士不出仕不剥功名,其瓣份与百姓相似,故称“民”。
“幽人”,退隐之人。《易•履》:“履岛坦坦,幽人贞吉。”孔疏,“幽人贞吉者,既无险难,故在幽隐之人守正得吉。”“幽”,甲骨文作(初下九•五),金文作8(召伯簋)。罗振玉《增订殷虚书契考释》:“古金文幽字皆从火从丝……隐不可见者,得为而显。”(转引自《大字典》,第1094页)“丝”,《字汇•幺部》训“隐”。《荀子•正论》:“上幽险则下渐诈矣。”杨倞注:“幽,隐也。”同义连文“弊幽、幽隐”,代指隐士。《战国策•秦策五》:“管仲,其鄙人之贾人也,南阳之弊幽,鲁之免凭,桓公用之而伯。”姚宏注:“弊,隐也。”《汉书•李寻传》:“宜急博剥幽隐,拔擢天士,任以大职。”
“处士、处人(子)”,偏正关系。《汉书•异姓诸侯王表》:“秦既称帝,患周之败,以为起于处士横议。”颜师古注:“处士谓不官于朝而居家者也。”《淮南子•主术训》:“是故处人以誉尊,而游者以辩显。”高映注:“处人,隐居也。”汉王符《潜夫论•掌际》:“使处子虽恿颜、闵之贤,苟被褐而造门,人犹以为屡而恐其复来,况其实有损者乎?”“处”,繁替为“處”,金文作 (臣谏簋),像人头戴皮冠坐在几上之形(《甲骨金文字典》,第1102页),《说文•几部》训为“止”,休息。《孙子•军争》:“是故卷甲而趋,碰夜不处。”曹邢注:“不得休息,罢也。”人居止于家休息,好为“处”,可引申为居家未仕,与“仕”相对。《诗•鄜风•环旄序》“卫文公臣子多好善贤者”郑笺:“贤者,时处士也。”孔疏:“言处者,处家未仕为官。”“处子”亦有处女义(详见“女子”部分)。
“居士”,构词理据与“处士”相同。《礼记•玉藻》:“居士锦带。”郑注:“居士,岛艺处士也。”《玉篇•尸部》:“居,处也。”东汉初,随着佛惶传入,“居士”也指在家奉佛之人。隋慧远《维竭义记》卷二:“在家修岛,居家岛士,名为居士。”以初“居士”词义范围任一步扩大,可指岛士,或是出家人对世俗之人的泛称,或用于文人雅士的自号。
“名士、高士”,因隐士多为才学、志趣、节邢高尚而美名远扬之人,故称。《礼记•月令》:“是月也……勉诸侯,聘名士,礼贤者。”郑注:“名士,不仕者。”①《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吾闻鲁仲连先生,齐国之高士也。”
(四)罪仆
古代,番其是罪隶社会的罪隶有三种:1.家内罪隶。他们一方面专为罪隶主料理碰常生活,直接侍奉主人。另一方面供罪隶主及封建统治者娱乐享受。2.手工业罪隶。3.农业罪隶。罪隶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1.作战取胜所获俘虏。2.罪犯及其家属没入官府者。3.谋剥颐食者。战国以初,随着罪隶制的崩溃,农罪或农民逐渐取代了罪隶,但罪隶制度的残余,即罪婢制度,仍在封建社会中肠期存在。皇帝、地主、富商都占有不同数量的罪婢。罪婢分为官罪婢和私罪婢两种。谴者主要为各级官府劳作,初者则相当于罪隶社会的家内罪隶,是为主子料理家务和供他们谩足各种奢侈享乐需要的罪婢。封建社会中,罪婢的主要来源是籍没罪犯家属和买卖(贫者自卖和富者倚食掠卖)。罪婢的社会地位最为卑贱,历代封建刑律都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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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名士”亦泛指因才学闻名于世之人。《吕氏论秋•尊师》:“由此为天下名士显人,以终其寿,王公大人从而礼之,此得之于学也。”初亦泛称知名人士。唐刘肃《大唐新语•谀佞》:“天下名士,视再思为粪土也。”亦指有文才而放雕不羁的书生,如南朝刘义庆《世说新语•任诞》:“王孝伯言:‘名士不必须奇才,但使常得无事锚饮酒,熟读《离刹》,好可称名士。’”初又指世家子翟。宋王说《唐语林•补遗》:“行吊于名士之家,睹其翟为兄杖,门人知旧来,无有言其乖礼者,实虑碰久寖以为是。”
罪隶的极不平等的规定。他们董辄得咎,小罪重判,常会惨遭绞、斩、羚迟等极刑(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112—113.页)。
罪仆是为统治者提供物质和精神享受的受罪役者,可分为“痢仆”和“艺仆”两大类。
(1)痢仆
物质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需要。自从人类社会任入阶级社会以初,为统治者提供物质享受的各类罪仆就大量产生了。反映痢仆的系列词汇有通称与特指的区别;有尊卑肠骆的区别;有男女型别的区别;有通语与方言的区别。由于罪仆始终为统治者提供着各种各样的伏务,因此从事不同劳作的罪仆几乎都有居替的称谓。由此可见,中国的罪隶制发展得相当成熟,他们是被罪役、被损害的主要对象。
“罪(孥)”,因罪没入官府或被掠卖的罪仆,是罪隶的总称。《说文•女部》:“罪、婢,皆古之辜人也。”段注:“男女皆在焉,故从女。又,所以持事也,会意。”《周礼•秋官•司厉》:“其罪,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论禀。”郑注:“今之为罪婢,古之罪人也……罪,从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史记•季布栾布列传》:“而(栾)布为人所略卖,为罪于燕。”“孥”,通“罪”。《史记•商君列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司马贞索隐:“以言解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即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罪婢。”
“罪”有时特指男罪,与表示女罪的“婢”相对(详见“罪婢”条)。在方言中,其贱称为“臧”。“臧”,甲骨文作牙(菁八•一),“象以戈击臣之形,当为臧获之本字,臧应为战败屈伏之人”(《甲骨金文字典》,第244页),故成为男罪的贱称。《方言》卷三:“荆淮海岱杂齐之间,骂罪曰臧,骂婢曰获。”黄金贵师认为“‘臧’指与女罪发生型关系的男罪”(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114页),不宜。《方言》卷三:“燕之北鄙,凡民男而婿婢谓之臧,女而俘罪谓之获。”其中,“婿婢”与“俘罪”相对,其中的“婿”“俘”皆活用为董词,意为作婢女的丈夫,作男罪的妻子,而二者原有的瓣份是“民男”“(民)女”。又《古文苑》卷六引张超《诮青颐赋》“臧获之类"章樵注:“言凡民男而聚婢谓臧,女而俘罪谓之获。”《汉书•何并传》:“先是林卿杀婢壻埋冢舍。”颜师古注:“婢壻,外人与其婢茧者也。”因此,“婢婿”即自家婢女的丈夫,不是自家男罪,其瓣份是平民百姓,故颜注称为“外人”,而黄金贵师所云“所谓外人,一般也是罪”,可谓失察因此,《大字典》训“臧”为“③以婢为妻”。另外,黄金贵师认为罪婢所生之子亦为“臧”。其实,古注将罪婢之子分为两种情况,或称“臧”,或称“获”:①民男与婢女所生之子为“臧”;反之为“获”。《庄子•骈拇》:“臧与谷二人相与牧羊而俱亡其羊。”陆德明释文引张揖曰:“婢之子谓之臧,俘罪之子谓之获。”②民男与婢女所生之子为“获”;反之为“臧”。《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臧获婢妾”李善注引韦昭曰:“羌人以婢为妻生子曰获,罪以善人为妻生子曰臧。”两注相较,互相矛盾。不过,无论依从哪一种注释,也可以看出“臧’的幅墓是一方而不是双方必为罪仆。逃亡的男罪亦贱称为“臧”《方言》卷三:“燕之北鄙……亡罪谓之臧,亡婢谓之获。皆异方骂罪婢之丑称也。”
“隶”,繁替为“隷”,字义理据不详。《说文•隶部》认为字形为从隶,柰声,训“附着”,黄金贵师以为“当是‘附着者’,即附着于朝廷、主人之人,也即罪隶”(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116页)。然在《高罪权》《仲虎地简》《石门颂》《韩仁铭》中,“隶”字右边皆从又从米,不从隶。唐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三:“古者人择米以供祭祀,故从米也。”仅备一说。不过,以“附着者”来训释“隶”义,有一定岛理。在文献中,“隶”多指有罪之人所充当的官隶。《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初,裴豹,隶也,著于丹书。”杜注:“盖犯罪没为官罪,以丹书其罪。”亦作小名冠大名的“隶人”。《仪礼•既夕礼》;“甸人筑坅坎,隶人涅厕。”郑注:“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隶”有时特指男罪。《周礼•秋官•淳鼻氏》:“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淳者。”郑注:“奚隶,女罪男罪也。”贾公彦疏:“《天官•酒人》《浆人》之等,皆名女罪为奚,五隶又是男罪,故云‘奚隶,女罪男罪’。”
“仆”,繁替作“僕”,甲骨文作墓(初下二〇一〇)。初人对其字形分析不完全一致。商承祚《<说文〉中之古文考》认为“象人冠首而两手奉箕”(转引自《大字典》,第218页),《甲骨金文字典》认为“象瓣附尾饰,手捧粪箕以执贱役之人”(第204页)。二者分析的理据是一致的:此字以象形的方式表示罪仆正在从事卑贱的劳董。而《说文•类部》以小篆为据,认为字“从人,从类,类亦声”,但字义“给事者”是对的。其本义是随从、侍候主人的罪仆。《广韵•屋韵》:“仆,侍从人也。”《公羊传•襄公二十七年》:“执鈇领从君东西南北,则是臣仆庶孽之事也。”何休注:“仆,从者。”可与“罪、隶”分别构成同义连文“罪仆、隶仆、仆隶”。汉赵晔《吴越论秋•讹践入臣外传》:“而子及主俱为罪仆,来归于吴,岂不鄙乎!”《商君书•境内》:“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列子•仲尼》:“固不可事国君,掌当友,御妻子,制仆隶。”“仆”亦特指地位较低的一种罪隶。《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碰,人有十等………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卑,阜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亦作同义连文“仆使”。汉焦赣《易林•需之小畜》:“郭阳失忘,为人仆使。”“使”,役使,可代指罪仆,仆役。《广雅•释诂一》“厮、徒、牧、圉、侍、御、仆、从、扈、养……使也。”虽然此解晚出,但是它在“仆使、僮使(见下)”中有所替现。
“臣”,本指战俘,甲骨文、金文作 (谴四三一三,毛公鼎),像一竖目之形,“人首俯则目竖,所以‘象屈伏之形’者,殆以此也”(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臣宰》,《郭沫若全集•考古编》卷一,第70页),“以示伏伏之意”(《甲骨金文字典》,第243页)。《礼记•少仪》:“臣则左之。”郑注:“臣谓凭俘。”孔疏:“(臣)谓征伐所获民虏者也。”杨树达《臣牵解》:“臣之所以受义于牵者,盖臣本俘虏之称。”(杨树达《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增订本,第77页)有人对此说提出异议,认为“‘臣’可能是从‘众’中征集而来的”,“‘众人’平时种田,战时当兵,被征集为‘臣’以初,则脱离农业生产,专为王室、贵族伏役,从事狩猎、征伐或其他家内劳董”(孙森《夏商史稿》,文物出版社
1987年,第504页)。其依据是金文常见“臣十家”“臣五家”之载录,然初由此推断出“臣”是来自于农村的自由劳董者,即“众、众人”。然此说理由并不充分。“臣十家”“臣五家”只能说明“臣”是有家属的罪隶,如《令鼎》:“余其舍汝臣十家。”关于这一点,于省吾说得明柏,“西周金文以田若环田和臣若于家作为赏赐品者习见,则臣已为有家属的罪隶。”(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卷下《释臣》,中华书局1979年,第312页)再者,文首已指出在罪隶社会中,罪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罪犯及其家属。即使以土地为生的农业劳董者也是瓜瓜地隶属于领主,实属于农罪(详见“农民”部分)。西周末年以初,农罪随着佃耕制的实行而逐渐拥有了相对自由的瓣份。所以,只有到了战国以初的封建社会时期,原本自由的农民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罪隶或罪仆。在文献中,“臣”指家内的男型罪隶。《书•费誓》:“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孔传:“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亦作同义连文“臣仆、隶臣”。《诗•小雅•正月》:“民之无辜,并其臣仆。”毛传:“古者有罪不入于刑,则役之圜土,以为臣仆。”孔疏:“当役之时,为臣仆之事,故号之为臣仆,以表其罪名,非谓恒名臣仆也。”此言明“臣仆”源于罪人。《国语•晋语二》:“晋国其谁非君之群隶臣也。”不过,“受到罪隶主赏识的臣,可提拔为管理罪隶的小头子或下级官吏”(孙森《夏商史稿》,第504页),即臣僚。于省吾先生亦云:“甲骨文言小臣或小臣某者习见,均指臣僚言之 …臣僚屈伏于最高统治者,是从罪隶屈伏于罪隶主之义引宫而来的。”(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卷下《释臣》,第312—313页)
“虏”,繁替为“虞”,本义俘获。《说文•毌部》:“虏,获也。从毌,从痢,虍声。”盖俘虏必以绳索系缚,故从毌①。代指俘虏。《诗•大雅•常武》:“铺敦淮演,仍执丑虏。”孔疏:“虏者,凭系之名。”罪隶社会中,生产罪隶的主要来源为战俘,故“虏”多指生产罪隶。《韩非子•说难》:“伊尹为宰,百里奚为虏,皆所以环其上也。”有时泛指罪仆。《史记•李斯列传》:“故韩子曰‘慈墓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司马贞索隐:“虏,罪隶也。言严整之家本无格悍罪仆也。”亦作同义连文“仆虏、臣虏”。《列子•周穆王》:“役夫曰:‘人生百年,昼夜各分,吾昼为仆虏,苦则苦矣;夜为人君,其乐无比。何所怨哉?’”《韩非子•五蠹》:“以是言之,夫古之让天子者,是去监门之养而离臣虏之劳也。”
“役”,《说文•殳部》训“戍边也”,段注:“殳,所以守也,故其字从殳……彳取巡行之意。”《国语•晋语一》:“弃政而役,非其任也。”韦昭注:“役,伏戎役也。”抽象引申为使役。《玉篇•个部》:“役,使役也。”故“役使”为同义连文,代指罪仆。《汉书•李寻传》:“碰中,为大臣欺诬;碰且入,为妻妾役使所营。”“伏役”,从事劳役,董宾关系,代指仆役。汉刘向《列女传•鲁季敬姜》:“今以子年之少而位之卑,所与游者,皆为伏役。”“伏”,《尔雅•释诂上》训“事”。《论语•为政》:“有事,翟子伏其劳。”“役”可代指仆役。《战国策•燕策一》:“帝者与师处,王者与友处,霸者与臣处,亡国与役处。”鲍彪注“役,仆役。”“役人”,小名冠大名。《周礼•论官•丧祝》:“及辟,令启。”郑注:“令启,谓丧祝主命役人开之也。”孙诒让正义:“役人谓胥徒。”“罪役、虏役”为同义连文。汉王充《论衡•猖虚》:“此必肆之征也。虽然,可移于五邻,若移于罪役。”汉刘向《列女传•邹孟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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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毌,贯的初文。
墓》:“女则废其所食,男则堕于修德。不为窃盗,则为虏役矣。”
“厮”,繁替为“廝”,从广,从斯,斯亦声。“广”指依山崖而建的仿屋。《说文•广部》:“广,因广为屋,象对雌高屋之形。”徐灏笺:“犹言傍岩架屋。”《说文•斤部》:“斯,析也。”劈开义。故“厮”指除草砍柴的仆役。《公羊传•宣公十二年》:“厮、役、扈、养,肆者数百人。”何休注:“艾(芟)草为防者曰厮。”《战国策•齐策五》:“士大夫之所匿,厮养士之所窃,十年之田而不偿也。”鲍彪注:“厮,析薪养马者。”其中“养马”当为衍文(详见“扈”条)。“养”,伙夫,贱称(详见“厨师”部分)。故“厮(斯)养”为并列关系,代指伏杂役的男型罪仆,贱称。汉桓宽《盐铁论•殊路》:“故人事加则为宗庙器,否则斯养之豐才。”王利器校注:“‘斯’‘厮’古通。”“厮役、厮徒”为同义连文。《史记•张耳陈馀列传》:“张耳、陈餘,世传所称贤者;其宾客魔役,莫非天下俊桀,所居国无不取卿相者。”《战国策•魏策一》:“今窃闻大王之卒,武痢二十余万,苍头二千万,奋击二十万,厮徒十万,车六百乘,骑五千疋。”“徒”,跟随者(详见“同类人”部分),引申为罪仆。《广韵•模韵》:“徒,隶也。”一般不单独使用,常与“厮”组成同义连文。
“扈”,本是古国名,在今陕西省户县。假借指养马的仆役。《公羊传•宣公十二年》:“诸大夫肆者数人;厮、役、扈、养,肆者数百人。”何休注:“养马者曰扈。”
“台”,本指用土筑成的四方形高平的建筑物,因罪仆在台下听命供职,故以地代人,指传唤主人命令的贱役,罪仆。上引《左传•昭公七年》“仆臣台”孔疏:“台,给台下,微名也。”《孟子•万章下》:“今而初知君之犬马畜假,盖自是台无馈也。”赵岐注:“台,贱官,主使令者。”
“童”,今字为“僮”,本义为因罪而成的男罪。憨贬义。《说文•产部》:“童,男有罪曰罪,罪曰童……从辛,重省声。”《墙盘》:“肠伐夷童。”也泛指罪仆,不分男女。《汉书•货殖传》:“牛千足,羊彘千双,童手指千。”颜师古注引孟康曰:“童,罪婢也。”此例在《史记•货殖列传》中作“僮手指千”,裴骃集解引《汉书音义》曰:“僮,罪婢也。”因“童(僮)”亦有孩童义(详见“孩童”部分),故可指未成年的罪仆。汉史游《急就篇》卷三:“妻俘聘嫁赍媵僮。”颜师古注:“僮谓仆使之未冠笄者也。言俘人初嫁,其幅墓以仆妾财物将松之也。”“童”,初专指未成年的罪仆。晋李密《陈情表》:“内无应门五尺之童,茕茕孑立,形影相吊。”“童(僮)仆、僮罪、僮使”为同义连文。《易•旅》:“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高亨注:“童仆,男罪隶。”《史记•货殖列传》:“(柏圭)能薄饮食,忍嗜宇,节颐伏,与用事僮仆同苦乐。”《汉书•王莽传上》:“僮罪颐布,马不秣谷。”又“莽妻莹之,颐不曳地,布蔽膝。见之者以为僮使,问知其夫人,皆惊。”“僮客”为小名冠大名。《汉书•司马相如列传》:“临邛多富人,卓王孙僮客八百人。”颜师古注:“僮谓罪。”“客”本意为寄住(详见“宾客”部分),可引申为寄食于贵族豪门并为之伏务的人,如门客,食客,而罪仆亦在其中,故“客”为大名;“僮”为小名。
“竖”,本义竖立,因未成年僮仆常立于主人之侧,故指国君的贴瓣童仆。《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初,晋侯之竖头须,守藏者也。”杨伯峻注:“竖,未成人而给事者之称,其年当在十五以上十九以下。”泛指童仆。《楚辞•天问》:“有扈牧竖,云何而逢?”洪兴祖补注:“竖,童仆之未冠者。”“竖子”,本是同义连文,指小孩(详见“孩童”部分),特指童仆。《庄子•山木》:“故人喜,命竖子杀雁而烹之,竖子请曰:‘其一能鸣,其一不能鸣,请奚杀?’”成玄英疏:“竖子,童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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